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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1-01-13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112日在咸宁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堂庆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士提出意见。 

  2020年,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大局、聚焦民生、忠诚履职、公正司法,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办案,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5482187人,审查起诉案件27974019人;办理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案件3043件,办理刑事执行检察案件6896件;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80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72件。 

  一、坚持服务大局,全力护航咸宁高质量发展 

  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起诉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组织等犯罪2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对故意杀人、放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提起公诉280人。持续开展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妥善接待群众来访760人,化解一起持续多年的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化解信访矛盾十大典型案例。 

  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期间全市检察机关担当作为、共同战“疫”,实施疫情防控“十项举措”,开展“党旗红”领航“检察蓝”活动,300余名干警深入一线阻击疫情。从严从快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共批捕16人,提起公诉23人。有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有7个案例入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年,扎实推进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狠抓案件清结工作。专项斗争以来,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128330人,提起公诉80493人,追加逮捕、起诉123人,深挖保护伞线索226条。狠抓黑财清底工作。开展涉黑涉恶罪犯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起诉涉案财产13.6亿元。狠抓行业清源工作。结合办案就工程招标管理、校园安全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2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咸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多次在全省政法系统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倾力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坚决贯彻“新鄂检十条”,部署开展涉企案件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专项检察监督,依法批捕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66人,起诉90人。完善涉企案件影响评估机制,对涉民营企业四类人员,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17人。决不允许办了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落实“店小二”精神,现场走访民营企业98家,共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73次,推动企业“动起来”,经济“转起来”。通城县检察院协调行政机关为瑞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口罩生产资质开辟绿色通道,有力促进全市口罩稳定供应,办案经验被湖北电视台报道。嘉鱼县检察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复工复产达产,入选全市为市场主体纾困典型案例。 

  全力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积极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提起公诉1531人。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依法办理农业生产、乡村医疗卫生等涉及扶贫领域的法律监督案件121件;继续巩固驻点帮扶村脱贫战果,市检察院协调资金100万元,帮助关刀镇棋盘村建立扶贫微工厂,提升持续造血能力。持续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对涉嫌非法捕捞、滥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提起公诉60人,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常态化监督,督促清理被非法占用的河道91.6公里,恢复被污染水域576亩,清理河道垃圾100多吨。 

  二、坚持人民立场,积极传递检察司法温度 

  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减少诉讼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优势,适用该程序审结3047人,占同期办结刑事案件的81.3%,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2.9%。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捕390人,不诉342人。建立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联动机制,向29名贫困当事人发放救助金80.7万元。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183件。咸安区检察院针对下水道井盖经常被盗窃导致孩童溺亡,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多部门联合整改,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对149名涉嫌故意伤害、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认真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与市教育局等13家单位合作,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为27所学校近3万名师生进行法治巡讲31场。市院一名未检检察官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通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医疗废物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完善检察便民利民举措。“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为抓手,认真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的庄严承诺,切实做到“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对890件群众来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搭建检民联系平台,优化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赤壁市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积极开展人大《律师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出台加强检律关系的制度文件,为律师提供信息查询、电子卷宗刻录等服务1190件次。 

  三、坚持依法监督,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刑事检察优化提升。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5件、撤案56件,纠正漏捕102人、漏诉108人,针对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纠正意见359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4件。全面推开对监狱和看守所的巡回检察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疫情期间坚持对监管场所实行24小时检察监督,助力咸宁监管场所实现在押人员和监管干警“零感染”,监管安全“零事故”。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依法受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118人,决定逮捕14人,起诉82人。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7人。 

  推进民事检察精准发力。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受理审查75件,对绝大多数正确的裁判,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提请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0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依法审查15件,移送犯罪线索12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件,坚决遏制“打假官司”现象。开展农民工讨薪案件专项监督,支持农民工起诉19件,帮助追回“血汗钱”187万余元。 

  推进行政检察双向监督。积极落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依法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件,提出提请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4件,对诉讼程序违法发出检察建议23件。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重点围绕国土、环保领域行政裁定落实难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62件,均获采纳。赤壁市检察院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撤销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企业征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依法行政,得到省法治督察组高度肯定。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活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3件。崇阳县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调处会,化解了民营企业与相关部门的行政争议,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办案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高度肯定。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提质扩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要论述,围绕长江保护、商超市场食品安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耕地“非农化”整治等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围绕民生热点问题,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文物保护、公民隐私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7件。赤壁市检察院办理的农村饮用水不达标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围绕办案质量和整改效果,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与林业、渔业等部门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修复被侵占和污染的耕地370亩、林地671亩。 

  四、坚持素质强检,全面推进过硬队伍建设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十九届五中全会学习研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规定,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案件,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阵地管理,加强干警思想教育,传播正能量。结合创文、创卫等工作,组织党员下沉社区3000多人次,入户访问群众900多户,解决实际问题47个。 

  强化改革创新驱动。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员额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数量占80%以上,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16.25%。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坚持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少退查、不退查”,对确有必要退查的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强化跟踪监督,有效降低刑事案件“案-件比。持续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加快推进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远程接访和检察工作专网等“三远一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开展业务部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工作,8名青年干警走上领导岗位,充实办案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强化专业素能提升。聚焦基层基础和基本功建设,举办刑事检察人才训练营、检律模拟控辩赛等活动30余场次,持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新要求启动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确定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倒逼提高办案质量。深化检校共建,携手武汉大学设立法学研究创新基地,结合“六大”活动,通过院领导领衔课题调研、法学家对口指导等方式,推动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深度融合、互促共进。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深入推进检风检纪专项督察、案件质量专项评查等工作,对6042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落实系统内巡察制度,在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的支持下,完成对赤壁市检察院、通城县检察院的巡察工作,点名道姓通报问题,真刀真枪抓好整改。持续开展“转作风、抓落实”主题年活动,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坚决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各位代表,我们始终牢记权力属于人民,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党外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市人大代表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梳理落实去年“两会”期间涉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常态化联系代表委员,主动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1946条,公开法律文书2194份,举行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活动29次,以更加主动、坦诚的姿态回应社会关切。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有13项工作获省市委、省检察院领导批示或肯定,9项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转发,11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11件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精品典型案例。市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市检察机关实现省级文明单位全覆盖。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动服务大局的措施还不够精准,融合深度、保障力度仍需进一步提升;二是法律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专业化建设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与“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三是检察队伍建设需要持续加强,基层检察院招人难、留人难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减存量、遏增量的任务依然繁重等等。问题催人警醒,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忠诚履职,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四五”规划开局起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聚焦政治建设,坚决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狠抓意识形态工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咸宁建设要求,坚决把实现“中国之治”的任务落到实处。对标对表全面依法治国和平安咸宁、法治咸宁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深度参与社会治安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推动矛盾妥善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是聚焦高质量发展目标,坚决把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聚焦咸宁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目标,牢固树立“店小二”理念和精神,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规范办案、依法行政,以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咸宁高质量发展。 

  四是聚焦绿色发展要求,坚决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立足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彰显检察担当,坚决服务咸宁绿色崛起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 

  五是聚焦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增进民生福祉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引导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中坚守司法良知、善于换位思考,把“五到四从四多”工作法融入司法办案,以求极致的标准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都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准办好,为幸福咸宁作出应有贡献。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各项决定、决议,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咸宁建设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有关用语说明

 

检察建议(见报告第3页第1行):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3页第5行):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民营企业四类人员(见报告第3页第8行):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4页第5行):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

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5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发生,于20181019日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从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见报告第5页第3行):全省检察机关今年统一部署的重要专项工作。一是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二是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是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四是建立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五是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六是加大电信网络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七是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八是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见报告第6页第1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见报告第7页第1行):2019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见报告第7页第8行):系最高检部署的一项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及检察建议制发不规范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件比(见报告第8页第4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质效评价标准。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三个规定(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1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