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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0-11-18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25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堂庆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依靠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两会精神,认真执行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加强检察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建设过硬队伍,打牢基层基础,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推进平安咸宁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深化平安咸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084人,同比上升6%;提起公诉3281人,同比上升15.3%。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安全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681人,涉枪涉爆犯罪60人,黄赌毒犯罪640人,助力提升咸宁“一感两度两率”。 

  (二)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全市“雷霆1号”行动部署会会议精神,建立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挂牌督办、快速办理等机制,批捕涉黑案件28件49人、涉恶案件39件129人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6件97人。坚持依法严惩方针,纠正漏捕50人,漏诉2人,监督立案侦查10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法定标准审查案件,依法不批捕13人。坚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共收集、移送相关线索14条。依法办理了中政委督办的阮建国等23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涉黑涉恶重大案件。 

  (三)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依法起诉74人。对涉罪未成年人注重教育挽救,依法从轻处理,依法不起诉34人,附条件不起诉48人。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造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选派27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覆盖全市36万名中小学生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法起诉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犯罪34人。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全面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信访与“网络、电话、视频”相融合的群众表达诉求新渠道,坚持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共依法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75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24件,发放救助金额80余万元。积极开展犯罪形势调查、类案分析,通城县检察院针对涉黑案中存在未成年人参与的问题,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提出预防对策,得到县委书记批示,有效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 

  二、聚焦市委工作大局,倾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主动回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需求,积极开展系列专项活动,为咸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助力“三大攻坚战”。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件11人。主动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持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工作,起诉违法排污、盗伐林木等犯罪26人。以生态资源和环境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治理江河、湖泊20多亩。积极参与精准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起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各级党委部署,投入资金近200万元,深入10个贫困乡、村开展帮扶,助力精准脱贫。 

  (二)服务创新发展战略实施。围绕咸宁率先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的目标,积极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创新发展的各类刑事案件31件46人,提起公诉11件20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创新创业主体不批准逮捕18人。针对有案不立、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适用侦查措施等问题,监督立案16件,监督撤案1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件次;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27件,有力维护了咸宁创新发展环境。  

  (三)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持续开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专项工作,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广泛走访民营企业和工商科技局等职能部门,调查了解司法需求,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在此基础上制定《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建立了交流沟通、协商研判、结果跟踪反馈机制。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27人。结合典型案例到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和宣传131次,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全面推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均衡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全市291家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互联互通,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99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34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81件。追捕漏犯290人,追诉漏犯74人。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提出抗诉22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9件次。积极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探索建立有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依法监督纠正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8人次,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22件次。 

  (二)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共受理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11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请抗诉5件。针对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4件,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0件。扎实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5件,移送相关机关立案侦查7人。对不支持监督的案件,充分说明理由,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 

  (三)统筹推进公益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全市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13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8件,其中行政机关回复124件,引起专项整顿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实现起诉案件全覆盖目标。通过办案,共监督恢复和保护耕地、林地等近30亩,督促挽回国有资金近500万元。嘉鱼县检察院办理的生活污水直排三湖连江水库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结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组织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重点关注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4件,均获采纳。组织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积极运用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牢牢把握深化改革正确方向,坚持开拓创新,担当作为,确保司法改革各项部署落实落地。 

  (一)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结合咸宁检察实际,探索提出“立体化评价、数字化考核”的工作思路,建立并运行起一套相对合理、符合规律、覆盖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履职、职业操守、日常考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助推改革政策落地落细的同时,有效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热情。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三方评估为契机,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在全市落地生根。根据检察职能调整变化,优化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置,进一步规范案件线上运行,强化“尺子”作用和“倒逼”功能,确保新的办案机制规范有序运行。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在补齐制度短板、推动实践运行、加强督促指导上下功夫,不断提升改革整体成效。全面完成高等级检察官择优选升和新入额检察官等级评定等工作,检察职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探索建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部分基层院率先试点捕诉合一工作模式,打破原有分工格局,将原公诉、侦查监督两部门人员有效整合,采取原侦监、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融合、交叉组成办案组的方式,组建办案单元,打造专业化、精细化办案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捕诉合一”轮案规则,通过后台配置“同一规则”,实现原办理批捕案件的检察官,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直接负责公诉环节案件办理工作。对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采用普通案件随机分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定分案模式,促进案件分配更加合理、公正,达到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效果。 

  (三)深化检务公开改革。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着力构建“互联网+检察”新模式,依托案件信息公开专网和新媒体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5107件,公开重要案件信息1876条、法律文书2196份,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的运行管理,继续向社会公众推送手机报,加大检察工作正面宣传力度,全年在省级以上媒体发稿1392篇,为检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按照“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繁简分流、诉讼监督”的改革要求,完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对侦查机关侦办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发挥检察环节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的把关作用,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319人,不起诉40人。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3件次,排除非法证据235份。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侦查取证中的瑕疵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对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提出纠正意见,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庭审。落实繁简分流制度,对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五)全力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全面完成职务犯罪侦防职能转隶基础上,扎实做好举报线索移交、未办结案件清理等工作。转隶以来办理职务犯罪同步审查案件51件,接受监察委移送案件61件75人,对51人采取强制措施,成功起诉了武汉市政府原副市长李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切实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 

  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着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牢牢把握“五个过硬”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打造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着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开展“三会一课”、支部学习和主题党日活动,深入开展 “红旗党支部”创建工作,全市两级院机关党建工作成效明显,市检察院第三党支部被评为“全市红旗党支部”。 

  (二)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全面压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违规公务接待等违反八项规定专项治理”等活动,严格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对通山县院党组开展系统内巡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司法办案、检风检纪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开展检务督察464次。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改革,加大对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支持力度。 

  (三)持续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统筹检察业务和综合能力建设,采取专题讲座、网络教学、岗位练兵、案例研讨和业务竞赛等方式,实行分类分层培训和业务条线专业素能培训,累计培训1000余人次。举办典型案例研讨和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增强实战本领。开展青年干警“夜学”和团队拓展训练,提升素质能力。全市14个集体和个人荣获省级以上奖励,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个人一等功、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一批先进典型。 

  (四)持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市院领导定点联系基层院制度,引导支持基层院创新工作特色、提升自身实力。持续深化“一院一品”创建工作,检察队伍活力、基层内生动力显著增强。赤壁市检察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通城县检察院公诉部等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加快推进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检察项目,探索运用远程接访、远程提讯、远程庭审系统,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我们始终秉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广泛监督之下,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改革等工作,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继续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真心实意听取代表意见。升级完善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深化检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68件,对拟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13件。推进“公众开放日”常态化,200多名各界群众通过“开放日”走进检察院。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长期关心、支持、监督检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内涵把握不够全面,措施不够精准,与群众的期待和上级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不够平衡,部分职能履行不够充分。三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依然艰巨,内设机构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四是少数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以及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忠诚履职、务实重行、开拓创新、担当作为,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平衡充分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咸宁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是聚焦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不断优化检察服务保障。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主攻方向,切实加强平等司法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二是聚焦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求,积极参与平安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三是聚焦主责主业,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宪法定位,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做优刑事诉讼监督,做强民事诉讼监督,做实行政诉讼监督,推动各项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四是聚焦司法改革,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巩固和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加强智慧检察建设,推动检察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办案质效。五聚焦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扎实加强检察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统筹抓好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对基层院建设指导,让基层更有活力、基础更加扎实   

  各位代表,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锐意进取,奋力开创新时代咸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咸宁率先建成全省特色增长极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向建国70周年献礼! 

   

  相关用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7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2〕公益诉讼(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3〕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见报告第42行)2018,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检察院开始在全市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针对影响和破坏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各项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和遏制妨害创新发展的各类违法犯罪,强化对创新发展领域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4〕诉前检察建议(见报告第63行)为体现检察权的谦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及时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一方面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另一方面结合实际提出履职要求,帮助行政机关及时解决制度漏洞等问题,通过严格履行诉前程序,促使问题在诉前程序阶段得到有效解决。对于行政机关仍然不依法履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 

  5〕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6行)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在原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的基础上打造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分为网上平台、实体大厅两个层面集合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检察宣、接受监督等服务人民群众的功能,统一负责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等多个职能事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让人民群众“只进一个门就能办成事”。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12页第11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从宽”是指依法从宽。对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予以严惩。